
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
§ 192.625 气体加臭。
(a) 配电管道中的可燃气体必须含有天然气味剂,或经过加臭处理,使其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五分之一时,嗅觉正常的人员即可轻易察觉。
(b) 1976年12月31日之后,位于3级或4级场所的输电管道中的可燃气体必须符合本节(a)款的要求,除非:
(1) 该场所下游至少50%的管道长度位于1级或2级场所;
(2) 该管道将天然气输送至以下任何设施,这些设施在1975年5月5日之前从该管道接收了不含气味剂的天然气:
(i) 地下储气场;
(ii) 天然气处理厂;
(iii) 天然气脱水厂;或
(iv) 在工业过程中使用气体的工厂,如果存在以下情况,则加臭剂:
(A) 导致最终产品无法达到预期用途;
(B) 降低催化剂活性;或
(C) 降低化学反应的完成率;
(3) 对于将气体输送至配送中心的支线,该支线至少有 50% 的长度位于 1 类或 2 类场所;或
(4) 可燃气体为氢气,拟用作制造工艺的原料。
(c) 在使用浓度下,可燃气体中的加臭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(1) 加臭剂不得对人员、材料或管道造成危害。
(2) 加臭剂燃烧产物吸入后不得有毒,也不得腐蚀或损害与其接触的材料。
(d) 加臭剂在水中的溶解度不得超过 2.5 份/100 份(按重量计)。
(e) 加臭设备必须能够稳定地引入加臭剂,且加臭剂浓度不会出现较大变化。
(f) 为确保加臭剂浓度符合本节规定,每个操作员必须使用能够测定空气中气体百分比(当气体浓度达到一定值时,气味即可被轻易检测到)的仪器定期对可燃气体进行采样。主计量表系统的操作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遵守此要求:
(1) 获得气源方书面确认,证明气体中加臭剂浓度适当;以及
(2) 在系统末端定期进行“嗅探”测试,以确认气体中含有加臭剂。
[35 FR 13257,1970年8月19日]
